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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争面子”伙同朋友敲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0 15:52: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男子为了找回面子,伙同朋友将被害人挟持至宾馆并勒索钱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告了一起敲诈勒索案。

    2011年9月8日晚,被告人范某、袁某、易某同乘一辆出租车路过宜春市青龙桥下时遇见被害人苏某,范某即以被害人以前没有给其面子为由,伙同袁某、易某将被害人拉上出租车,带至宜春市高士北路某宾馆810房间,尔后三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勒索被害人拿出2700元钱了事此事,被害人被迫无奈,分两次要其亲属拿出现金共计2500元给范某。范某得款后,分给袁某400元,为被告人易某支付玩游戏款200元,余款被其花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袁某、易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范某、袁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易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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