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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上网合伙盗窃小卖部
发布时间:2012-06-25 10:29: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忠乐)
三名辍学少年染上网瘾,因手头拮据,终起歪念,深夜刚从网吧出来后便前往他人的小卖部实施盗窃,因触犯刑律被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广西宜州市农村少年潘某松、覃某松、潘某全三人因染上网瘾,无心继续学习,刚读到初中尚未毕业便辍学在家。2011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三人与卢某壮(另案处理)从网吧出来到街边吃夜宵时,因手头无钱继续上网,被告人潘某松提出其原来就读的宜州市第二中学旁边有一个商店晚上无人看守。四人经商量后,来到宜州市第二中学旁的“蓝姐”商店门口,在观察四周无人之后,潘某全、潘某松和卢某壮三人共同用手将商店的卷闸门掰开,被告人覃某松窜入商店内实施盗窃,其余三人等在门面外负责望风。被告人覃某松经在商店内一番搜寻后,盗走店主卢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82.7元,随后找来一个手提袋将货台上的香烟和饮料一批盗走。之后,四人将卷闸门拉下后逃离现场,刚好逃到车江桥十字路口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发现,四人四散而逃,被告人潘某全背着盗窃来的香烟和饮料逃跑至城西某巷口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物品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卢某。 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057.4元。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1240.1元,属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覃某松、潘某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松、潘某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松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覃某松、潘某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佰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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