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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化解之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以青山湖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切入点
作者:聂国华    发布时间:2012-06-27 14:40:45


    当前,社会处于经济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引发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化解社会矛盾这一系统庞大、牵涉广泛的“新长征”中,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又是重中之重。因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社会各界有责任,有义务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现阶段,青少年犯罪呈增长趋势,到了不得不防,不能不防的地步。但是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如何挽救失足的青少年,是国家和社会必须面对问题。本文青少年的阶段限定于14周岁至25周岁,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山湖法院)受理的涉案青少年人数和案件数为依据,探讨青少年犯罪预防之必要,以及在预防其犯罪采取的措施,以此为视角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全文6800字)

    “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要素各就各位,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利益关系有条不紊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的任何社会群体越位错位、缺位,任何社会群体的权利铍漠视、遭冷落、被替代,社会关系就紧张,就会引发社会矛盾,那么社会就会呈现失调状态。社会矛盾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社会关系被破环,而犯罪行为是对社会关系最为严重的破坏。诉讼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审判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法院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首先要立足于全面履行司法职责,创新履职理念、方式和方法,提高司法水平,更好地以审判执行工作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预防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少年成为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预防青少年犯罪之必要

    下面看一组数据。2010年度,青山湖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为503人,青少年犯罪人数267人,占涉案总人数的53.1%,超过涉案人数的一半。犯罪时年龄为14周岁的有11人,15周岁的有24人,16周岁的有29人,17周岁的有31人,18周岁的有17人,19周岁的28人,20周岁的32人,21周岁的有28人,22周岁的有17人,23周岁的有19人,24周岁的有18人,25周岁的有13人,共267人。涉案青少年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的类型

    涉案青少年所犯主要罪行如下:

    1、侵犯人身权利:41人犯故意伤害罪,8人犯敲诈勒索罪,2人犯非法拘禁罪,3人犯强奸罪(最小的年龄14周岁)。占涉案青少年总数的20.2%。

    2、侵犯财产:88人犯抢劫罪,69人犯盗窃罪,1人犯抢夺罪,占涉案青少年总数的59.2%。

    3、其它类型的犯罪人数:5人涉及毒品犯罪,4人犯交通肇事罪,46人涉及其它罪行。

以上看出,侵犯财产型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人数占据了犯罪人数多数。

   (二)性别特点

    涉案267名青少年中,23人为女性,244人为男性,男性犯罪分子占青少年涉案总人数的91.4%。

   (三)职业和文化特点

    涉案青少年中,在校学生有14人,无业青少年227人,其它职业的有26人,无业青少年犯罪人数占涉案青少年人数的85%;涉案青少年小学、初中文化的有233人,占涉案青少年人数的87.2%;高中文化11人,大学学历的有22人,硕士1人。从以上涉案青少年的职业和文化水平两个数据看出,无业的、文化水平低的青少年占涉案人数的绝对多数。

   (四)犯罪的其它特点

    犯罪后果严重。以故意伤害案为例,41人涉及故意伤害案,有24人造成他人重伤,占58.5%。

    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在青山湖法院受理的53件涉少案件中,有14件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占涉少案件的26%。很多未成年犯是在和成年犯共同作案的过程中学习犯罪手段,且其犯罪心理也趋成人化,对作案的对象、时机等经过仔细分析,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在问及几名被告人为何在深夜选择成对男女作案,他们回答男女深夜在外不归宿,肯定是关系不正当,选择他们作为犯罪目标,容易得手且受害人一般不会报案。

    共同犯罪的居多。仅以涉少案件为例。青山湖法院2010年度受理的涉少案件53件106人,2人共同犯罪的有14件28人,3人以上犯罪的有15件54人,共同犯罪案件数占涉少案件数的54.7%,人数占77.3%。

    以上数据看出,无论是在青少年犯罪的涉案人数还是在案件数上,青少年犯罪占据了大多数,而且犯罪的破坏力较大,预防这一群体实施犯罪成为必要,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即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的原因。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青少年走上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是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渴望独立和尊重或为其犯罪的内因。对人的本质的尊重与维护,是激发社会活力动机得以确立和实现的理论生长点,而人的本质的真正体现与展示,正是和谐社会得以确立和实现的根本动因。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成员之间的关系上,要求建立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环境,包括幼小对尊长的尊敬、孝敬和尊长对幼小的关爱、尊重。青少年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同时在这个阶段,随着年龄增长,青少年自我意识越来越强,渴望独立自主,害怕被人忽视,喜欢独立思考、特立独行,同时情感强烈又不稳定,因一点小事就可能破口大骂甚至大打出手,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因为其总想让自己的行为获得社会、周围人的认可甚至夸赞。青少年虽年少,阅历尚浅,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受过多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训斥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二)外部条件的诱惑或为犯罪的外因。1、虚荣心作祟。青少年正出于世界观、人生观形成时期,加上周围有很多的诱惑,互相攀比的心态导致心理严重不平衡,很多美好的东西都想获得,但是想靠自己的能力去获得有档次的生活、靓丽的服装如果有困难的话,可能就走上犯罪的道路,比如说盗窃、抢劫获得财物,支付他们昂贵的开支——上网、吃喝甚至吸毒、出入高档娱乐会所等。例如:被告人熊某(作案时19岁),因琐事与朋友被害人周某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之念。熊某以出来吃夜宵为由,将被害人周某约至解放路都市商务宾馆,对被害人周某进行殴打,后看到被害人手戴黄金手链,强行将被害人周某的手链取下占为己有。

    2、逞强好胜。青少年犯罪好胜猎奇心较强,喜欢对照模仿;言语不合就拳脚相加。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为显示自己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时候为了一支烟,就可以将他人砍成重伤,在问及为何为了一支烟动手伤人,其回答曰,不给烟就是不给面子,就要按江湖规矩办,给他颜色瞧瞧。结果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此略见青少年犯罪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3、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如果家庭教育有缺陷,会给子女形成不良的个性。例如:被告人齐超群初中时学习成绩优秀,后因父母离异其心灵遭受巨大创伤,于是辍学外出打工,不幸染上网瘾,在经济拮据的情形下与其他5名未成年人结伙抢劫,致使一名被害人重伤,结果自然难逃法律的制裁。细想齐超群走上犯罪的原因,既有家庭的缺陷、父母关爱的缺乏,也有社会管理的不足,我们为其扼腕叹息的同时,应该深刻反思这样一个成绩优秀的学生如何走上了犯罪。还有一种情况,父母忙于自己的事务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教育,缺乏与子女的有效沟通,结果子女长期处于放养状态,久而久之养成一些不良习性,最后因为没有注意对小孩的养成教育,放任自流,小孩沾染上一些不良习惯。这时想要再矫正其行为,恐怕比较难了。

    4、学校原因。目前,法制教育没有引起社会、学校、老师的足够重视,缺乏或者流于形式,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有时候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学校应与家庭、社会一道,为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是非观提供教育支持。

    5、社会环境原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经营者,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网络、游戏,身心遭受毒害,思想被严重扭曲,脾气变得暴躁,像刺猬一样碰不得,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网络、游戏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以网络为例,2009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公布了一项针对“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研究”课题的调查,69.4%的青少年认为上网或玩网络游戏,利于生活减压和发泄情感,青少年上网时间为全国网民平均水平的2.3倍。青少年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为37.1小时,其中每天上网时长为8小时及以上的占近四成。而全国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16.2小时。青少年网民的平均上网时长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调查表明,近半数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43%的青少年收到过含有暴力、色情、恐吓、教唆、引诱等内容的电子邮件或电子贺卡。色情信息和暴力信息已成为诱使青少年犯罪的两大因素。

    三、预防、教育青少年犯罪的建议和具体做法

   (一)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其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家庭教育也是防止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措施。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作为家庭的延伸,学校是青少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基地。从前文我们看出,在涉案青少年中,文化程度低的罪犯占据了绝对多数,似乎可以得出这个结论,普及对青少年的高中教育甚至大学教育,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对于提高青少年的文化修养和法律意识,进而预防其犯罪有重要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在青少年时期如果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避免走上歧途。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对青少年犯罪的重视,某些法院院也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青少年法制宣传力度,有的还安排法官担任了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组织法官到某学校讲授法制宣传课,教育他们防止走上犯罪道路,在自己权益被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净化社会环境。公安、文化部门将歌舞厅、网络会所等娱乐场所的监管落到实处,长久贯彻,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适用非监禁刑,挽救失足青少年。

    从前面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25岁以下涉案青少年的人数为267人,而18岁以下(含18岁)的罪犯为112人,占青少年犯的41.9%,所以在预防、挽救青少年犯罪的工程上,教育挽救未成年犯是重头戏。《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对犯罪的认识能力、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挽救失足青少年,我们坚持以预防青少年再犯罪为目的,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青少年正处于发育与成长阶段,其心理不成熟,思想可塑性强,教育处罚得当,就能有效地感化、挽救他们,如果简单地强调惩罚、打击,则仅仅是让社会公众仇恨犯罪的感情得到了宣泄,实际结果很可能是把他们推向了新的犯罪边缘。对未成年犯适用刑罚,与对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相比,更应充分考虑对其教育和矫正功能的实现。所以,采用非监禁刑是挽救青少年犯的措施之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2010年青山湖法院对66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其中41名为青少年犯,占总适用非监禁刑人数的66.7%。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未成年犯的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选择适用未成年犯的调节比例,对犯罪后能充分认识错误,可塑性强的未成年犯适用较大的调节比例,以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如在万明等4名在校生抢劫案的庭审中,万明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后其在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上夺得金牌。在这样的情形下,对被告人万明适用缓刑有利于其认罪伏法,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使其满怀信心地回归社会,达到了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规范量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而且刑事正义最终要通过量刑公正来体现。” 为维护青少年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加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指导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坚持量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的事实、理由,就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作出说明,就是否采纳公诉方量刑建议以及被害人、被告方量刑意见的问题列明理由,并且对裁判的依据给出明确的法律解释,避免了裁判的恣意性,使得量刑裁决的形成过程得到充分的展示,裁决的推理逻辑获得控辩双方的获悉。

    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加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去年青山湖法院依法对59名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比例为其基准刑的20%-60%,且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从宽幅度上量刑均衡,做到相同案情、相同情节相同判决。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中,进行法庭教育,法官针对其犯罪的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深入分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认罪伏法并接受法律的制裁,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法庭教育取得良好效果。

    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加大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及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于一些故意伤害、抢劫案件,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标是司法的准确性和社会对抗的减少。既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具体的实践中,一是对那些初犯、偶犯、犯罪中止、首犯、自首立功、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等依法适用从轻减轻的案件,当宽则宽,从宽从轻处理。对那些因邻里、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轻伤害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罪犯盗窃近亲属财物等案件,可以通过刑事调解,免于刑事处罚等举措,从宽处理,把法律的严肃性与司法方式的人性化结合起来,达到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是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被告人,则应该当严则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从重从快地进行处理。司法调解作为三调联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是可想而知的。为了不断提高为民司法水平,改进审判工作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将调解和刑罚适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司法调解方法积极促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一方面维护法律的正义,惩治了犯罪,另一方面被害人获得了损害赔偿,有利于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提供法律援助。为了确保更多涉案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获得公正的审判,要与法律援助机构形成长效沟通机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无条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确保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保障其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极大地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和律师的辩护权特别是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让未成年人充分参与法庭审理过程,知道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法庭上法官耐心细致地进行法庭教育、法律阐释,阐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阐明国家对青少年的宽大刑事政策,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积极接受社会、监狱改造,早日重返社会,做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

    我们深知,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挽救又是操作复杂、牵涉广泛的工程。同时我们也知道:播种行为,收获习惯,播种习惯,收获性格,播种性格,收获命运。家庭、学校、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无缝对接,贯彻、执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既重视罪前预防,也不忽视罪后挽救,同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给青少年成长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合理引导、规范青少年的言行,注重对青少年的养成教育,使其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工作习惯,健全其人格,让青少年在社会主义阳光下茁壮成长,在社会主义建设大潮中大展身手,在社会主义大道上奋勇前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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