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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角色
作者:韦忠乐   发布时间:2012-08-14 15:02:22


    论文提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激增,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沉重的压力。面对大量的矛盾纠纷,基层法院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如何?角色如何定位?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更好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促进法院科学发展?本文拟从人民法院的职责出发,分析当前基层法院所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及其产生原因、形成特点,并提出自己对当前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对策。全文共6090字。

    以下正文:

    当前的经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涉及民生案件增加,案件类型日益复杂,群体性诉讼增多,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正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张文显说:“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习惯于从法律和权利的角度提出利益主张,把诉讼推崇为解决纠纷的权威方式,由此导致人民调解、基层调解、行政调解等调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逐渐弱化、缺失,大量矛盾纠纷集中涌入司法渠道,人民法院由最后一道防线演变为第一道防线。”

    一、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司法机关。审判职权是人民法院的专有职权,其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各种审判活动的开展,打击、严惩犯罪,依法调节民商事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达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契合点就是审判。

    长期以来,不告不理原则成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这也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被动性,不能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之中,只能以诉讼的形式出现。然而,面对矛盾如此激化的社会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寄希望于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解决矛盾纠纷,无形之中已经把人民法院推向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基层法院更是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原来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了“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屏障”,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角色也发生了转变,已经不是单纯地为了审判而审判,不是简单地以审判代替全部参与。基层人民法院不但要始终抓住审判这条主线不放,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及时、合法地审判好各类案件,还要认真总结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分析矛盾形成原因,掌握矛盾的特点,不断拓宽服务相结合,通过一切合法有效的方式,能动司法,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化解大格局中,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

    二、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常见的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但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巨变,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涉外案件层出不穷,因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商事纠纷问题;三农纠纷问题及贫富差距、分配不公、土地承包、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体性利益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与人格权、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人权问题关联的诉讼也呈现攀升趋势,人民法院疲于应付案多人少的局面。

    三、基层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人们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负责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解决。法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主要的表现在:

    (一)法院职能的转变

    社会转型期,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行政权与司法权不断分离,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当事人有纠纷,可以找单位、找政府解决。现在,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渐觉醒,对公正司法的期待值逐渐提高,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因此,以往许多可以通过单位、村组解决的大大小小问题都提交到法庭上来,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也都通过诉讼来解决。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这部分的工作实际上转移到了法院,使法院面临的工作量、工作压力随之进一步增大。而且,在目前通过行政程序也不见得就能最终解决,最后也往往进入了诉讼程序。

    (二)历史背景及现实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

    我国历史悠久,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统治之下,当前的法制建设正是在逐步打破封建残余思想的基础上蹒跚而行,目前封建意识残余的阴影还大量存在,导致我国的法制基础、人们的法律意识都比较淡漠,权大于法、以言代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旧的意识形态还根深蒂固。对法院来说,本来依法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被人为的复杂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以实现公平与正义,成为更多的选择。目前,大量的民事、行政案件成为法院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则是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三)裁判不公、执法不严,满足不了群众的期待

    长久以来,裁判不公、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现象时有发生,无法让群众感受到公正与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有失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个别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作出不公正的裁决,或者由于业务及认识水平上的问题,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是可以尽快解决的却找各种理由为难当事人,故意拖至审限的最后,或者对不符合延长审限条件的也办理了,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实现。三是执行力度不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妥协,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当然,目前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比以往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难度加大,也是引发矛盾的重要原因。

    (四)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诉讼风险预测不足

    “司法裁判并不能使矛盾问题得以最终解决”已经成为普遍现象,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胜者因各种原因无法实现利益,败者对法律、法官的不理解、不信任已经是事实。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另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缺少诉讼风险意识。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将判而不执的责任归咎于法院;经常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或者存在规避法律行为,故意隐瞒财产,无形中就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

    (五)“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信访不信法现象层出不穷

    当事人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或者已经走完所有诉讼程序仍然不满意,为实现自己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寻找各种借口理由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地向各级法院、党委政府部门施压,认为只有上级部门才能解决自己的诉求,信访不信法层出不穷,法院权威受到极大影响,也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效果。最终,大量涉法涉诉案件还是涌向党委政府,大量矛盾纠纷还是没有能够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这些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到信访机构接访量的一定比例。其实,这种现象的存在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

    四、当前形势下基层法院面临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基层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归纳出一些共有的特点,主要有:

    (一)群体性事件增多

    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通过聘请律师、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等,将利益诉求政治化,尽量扩大事件的社会影响力,争取得到广大公众的支持,以给党委政府施压。

    (二)对抗性明显增强

    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抱团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赴京上访;有的采取缠访闹访、冲击党政机关、阻碍交通,甚至直接采用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暴力手段予以威胁;有的更是采取拉横幅、贴标语、聚众到党政机关大门静坐闹访等形式,以期引起大众注意。

    (三)物质利益色彩浓厚

    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也是实质上反映出来的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这些在过去属于隐性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逐渐暴露出来,通过反复解决还是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当事人就会通过诉讼来解决,解决不满意的,就期望通过不断上访来达到目的。

    五、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正如上述所说,基层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很突出,一纸裁判已经不能使矛盾得到最终的解决,判后不服问题仍然很严重,上诉、申诉、上访循环反复,无形中已成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绊脚石。如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以实现案结、事了与人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已成为基层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公正高效办案与人性化司法相结合,提高司法公信度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要求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坚持公正司法,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实现;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当庭宣判率;在刑事案件中扩大量刑规范化的适用范围,努力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确保量刑客观公正;坚持廉洁执法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依法改判。同时要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大力推进司法为民工作,着力践行思想上为民、作风上亲民、程序上便民和实体上护民,努力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同时,法院判决要加大判决说理成分和判决依据的释明,充分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当事人的疑惑。通过公证、高效、廉洁执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明法服判,提升司法公信度。

    (二)强化能动司法与建立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联动化解社会矛盾

    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太过于刚性,效果未必会很好,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也容易将矛盾推到法院的对立面。调解是最有价值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充分体现民主性,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所以,发挥调解的作用,是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法。诉讼调解就是通过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讲明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以双方都认可的处理方式实现双方要达到的效果,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然而单凭诉讼调解解决纠纷,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仅仅依靠法院的一纸判决也是完全不够的,仅仅依靠法院一家孤军奋战也是完全达不到目的的。古语云:智者当借力而行。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互补互助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形势所需,现实要求。基层人民法院要将诉讼调解完全融入到整个社会大调解之中,建立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调动更多的力量,参与到矛盾纠纷中来,把矛盾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充分发挥基层法庭的优势,与基层党组织结对子联动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大多发生在村屯和社区,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对政策法规较为熟悉,有利于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疏导群众情绪,容易取得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信赖,对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基层法庭要与当地基层党组织结成对子,与乡镇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建立联动联调对接机制,按照“归口负责、分级调处、整合资源、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抽派法官进驻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做好涉诉信访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只有群众知理懂法了,才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不采用过激手段,不采用违法方式扩大事态,以平静的心态反映诉求。

    (四)能动司法与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并重,树立司法权威

    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坚持把化解矛盾作为法院工作的主线,通过严格公正司法、“高快好省”地审判处理各类案件,努力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尽可能地修复社会关系,实现定分止争、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台账,坚持“横到边,丛到底”的矛盾排查化解长效机制。当事人对判决不信任,上访缠访闹访不断升级,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基层法院要理性看待群众上访,积极、妥善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和保障自己的利益,经常对涉诉上访群众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及合理诉求,对有实际困难解决涉诉信访难题的信访专用基金,的群众启动涉诉信访基金救助机制解决,不能单纯通过法律的、强制的方式,也不能仅仅强调以理服人在不断的妥协退让中消化问题,而要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在党委的支持下,以党委为领导,以法院、法庭为主导,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维稳中心和基层组织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同时,要抓好《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有效解决少数涉诉信访人员反复缠访、闹访和无限申诉的问题,变无限上访为有限上访、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畅通涉诉信访案件的“出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结语

    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力量,对于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基层人民法院需要转变职能,认清时势,在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的同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强化司法能动,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更好的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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