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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间去诈骗 数罪并罚遭严惩
发布时间:2012-07-02 10:58: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对一起缓刑期内再犯诈骗罪案件进行判决,判处撤销对被告人赖某盾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同时,以被告人赖某盾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赖某盾系福建省平和县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6月10日止。2008年间,被告人赖某盾与赖某香、赖某菊(均已判刑)商定以假金元宝到外地诈骗,并雇蔡某福(已判刑)驾车接送。2008年10月23日中午1时许,他们驾车来到泰宁城关水南桥,看到一妇女戴着金首饰,遂决定以其为目标。被告人赖某盾与赖某香、赖某菊下车后,赖某菊先与该妇女搭话,谎称要找一位裁缝,并愿意出钱让其带路。此时在暗中观察的赖某香立即凑上前去谎称其可以带路,并邀该妇女一同前往。途中,赖某菊拿出一锭假金元宝(已分成两半),说要去打成首饰。赖某香称该金元宝成色不错假意要买。此时尾随其后的被告人赖某盾上前与赖某菊、赖某香相互配合,诱使该妇女用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手镯、一枚金戒指(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009.9元)将半锭假金元宝买下。之后,蔡某福驾车帮助三人迅速逃往建宁。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赖某盾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因此,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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