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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磅上巧设陷阱骗巨款 在逃多年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2 11:03:5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赵红巧)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胡某诈骗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8月19日、8月22日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于某、史某、付某(均已处理)等人,窜至燕山石化集团供销公司周口店仓库,已购买钢材为名,采取潜入地磅下用自制工具支架控制计量的方法,多拉螺纹钢116.199吨,价值人民币176 500元。

    案发后,胡某一直在逃。12年来胡某厌倦了东躲西藏的日子,当其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知道在通告时间内自首能获得宽大处理,一番心理斗争之后,胡某于2011年9月去公安机关自首。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采用在地磅上拴绳子、支支架控制计量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期间内,主动投案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兆昌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能主动退赔部分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房山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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