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仕俊)
2012年7月1日,江西乐安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了一件抢劫一案,被告男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7时许,被害人潘某在乐安县城象山桥头(靠县中医院方向)处卖薯梗,被告男子李某趁潘某没注意时,将潘某放在箩筐里的装有现金137.40元的一只绿色环保袋盗走,并朝县中医院方向逃跑。旁边一名卖菜的中年妇女发现后,告诉正四处寻找钱袋的潘某,潘便朝李某追去,在乐安县中医院附近追上B后,潘将李某拦住,并问李某为什么偷其东西,李某说:“谁偷你东西?”潘某便从李某的裤子口袋内将环保袋抽出,随后李某与潘某互相拉扯着环保袋,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打了潘某一耳光。路过此处的乐安县公安局民警张某看见后上前抓住李某问:“干什么?”李某说:“我又没干什么。”随后,民警张某叫路过此处的另一位公安民警魏某报案。被告男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多次讯问时,一直支支吾吾,并用手指着自己的耳朵和嘴巴,不张口说话。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经乐安县中医院检查诊断,被告男子系非聋哑人。案发后,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37.40元,虽然盗窃的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其为窝藏赃款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失主轻微伤丙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被告男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男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能以摇头的方式表示无异议,并以点头的方式表示当庭认罪,故对被告男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