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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伙同他人抢劫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7-03 14:46: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20岁的杨兵伙同他人抢劫别人6元钱的一部手机后逃避制裁,但在家长的陪同下投案自首,7月2日,被告人杨兵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杨兵伙同李昌、杨中华(已判刑)及杨坚一起骑摩托车到该县猎场乡玩耍,途经猎场乡伟山屯时,被告人杨兵伙同李昌、杨中华向在路边的被害人陶瓷和罗成索要烟和钱被拒绝后,便殴打陶瓷和罗成,并抢走罗成的6元钱和陶姿的一台价值550元手机后逃离,陶瓷和罗成等五人骑摩托车追上被告人杨兵及李昌、杨中华要求归还手机,被告人杨兵与李昌、杨中华三人不但拒绝归还,还再次殴打陶瓷和罗成,并与杨坚一起将其摩托车砸坏,被告人杨兵还将被害人摩托车的汽油抽走并加进自己的摩托车。案发后,被告人杨兵及同案人李昌、杨中华和杨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5元。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兵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杨兵在校期间未能认真学习,纪律松散,有厌学情绪,未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管教导致犯罪。在案发后逃避制裁,但在其家人的劝说下也能投案自首。有自新和悔罪的意识及表现。

    隆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兵与其他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杨兵在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兵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兵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做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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