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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4年盗窃车内钱物22次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07-03 16:44: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强)   丰城一男子盗窃22次汽车内钱物,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4955元和10美元,获刑十二年。妻子参与1次,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6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熊垒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鄢中英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至2011年期间,熊垒伙同其妻子鄢中英先后窜至本市新105国道人才教育小区附近、新城交警中队宿舍内、人和阳光小区、丰泽园小区旁、三和汽车修理店门口、新城区国贸大楼旁、子龙花园现代汽车服务广场门口等地,趁无人之机,采取用钥匙试开汽车门、汽车门未锁、汽车玻璃未关等手段,打开汽车门,进入车内,先后进行盗窃22次,窃得现金10100元、10美元以及汽车、相机、手机、电脑、太阳镜、香烟、计算器、手提包、发射器、钱包等物,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4955元和10美元。其中,熊垒共同为主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4800元;单独盗窃21次,价值人民币280155元和10美元。鄢中英参与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905元,价值人民币28085元的赃款赃物归还失主;价值人民币241000元的赃物汽车被失主找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垒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19余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鄢中英结伙秘密窃取酆建明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垒、鄢中英盗窃酆建明摩托车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垒提出犯意属主犯,被告人鄢中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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