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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深夜持刀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6 10:27: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李葵)   四名男子刚刚成年,却两次在深夜持刀抢劫,结果均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抢劫案。

    2011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王某兵、周某平、刘某在租住处商议好抢劫作案。当晚8点多钟,四被告人携带西瓜刀2把、匕首1把窜至宜春市锦绣山庄附近伺机作案。守候至次日凌晨1点左右时,四被告人见被害人程某从宜春市自来水公司后面马路上经过,即上前将程某围住。由被告人王某兵、周某平持西瓜刀砍击被害人手臂,被告人李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从程某身上抢得黄金项链1条、诺基亚3806型及HTCG8型手机各1部、“ipad”平板电脑1台、“华为”平板电脑信号接收器1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4858元)及银行卡等物品。经法医鉴定,程敏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同年7月2日20时许,四被告人又携带西瓜刀4把窜至状元洲公园伺机抢劫作案。至次日凌晨左右,四被告人在公园健身处看见起身准备离开的被害人曹某、颜某,四被告人即上前将其围住,被告人李某持刀挟持住颜某,被告人王某兵、周某平、刘某持刀对曹某进行砍击,从两被害人身上抢得现金700元,诺基亚6210型及金立M105型手机各1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584元)。经法医鉴定,曹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乙级。

    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父亲带领下,向宜春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自首,并赔偿了三被害人现金共计4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黄金项链1条、“ipad”平板电脑1台及金立M105型、诺基亚6210型、诺基亚3806型、HTCG8型手机各1部,已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四被告人共同抢劫作案2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71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兵、周某平、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兵是自首的意见,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符,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予采信;提出被告人王某兵是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四被告人共同商议作案,在具体作案过程中,均持刀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所起作用均等,不宜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提出分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周某平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在抢劫犯罪中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兵、周某平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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