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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女子窜至江西入户盗窃被处刑
发布时间:2012-07-09 14:32: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四名午夜女性窜至永修入户盗窃,瓜分赃款各得上千元。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决黄某姐(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任某云(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黄某美(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黄某娟(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11月29日,黄某姐、任某云、黄某美、黄某娟乘车来到永修县涂埠镇,9时许四人沿永虬公路来到永修县涂埠镇杨柳津村港口杜家组的王某家,由黄某美、黄某娟望风,黄某姐、任某云进入卧室盗窃,在抽屉里找到5700元现金,之后四人迅速离开犯罪现场。黄某姐分得1500元,其余三人各分得140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退清了全部赃款。 另查明,2011年8月9日,任某云、黄某美、黄某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姐、任某云、黄某美、黄某娟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云、黄某美、黄某娟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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