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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挑唆群众阻断高速公路被判
发布时间:2012-07-09 14:45: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为向县政府施压,永修一男子竟然挑唆群众堵塞昌九高速公路长达四十分钟之久。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5年4月5日,永修县吴城镇松丰村和松门村部分村民因采砂经营权一事聚集到永修县人民政府上访,要求县政府满足他们的要求。当日中午,谭某与范某(已判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改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见2005九中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等人为了向县政府施压有意把事情闹大,带头挑唆上访村民去堵昌九高速公路。谭某一边带头从永修县政府转盘处沿新城大道朝昌九高速公路入口处走去,一边还跳起来大声呼喊村民一起堵高速公路。在谭某和范某等人的煽动下,数百名上访村民涌入昌九高速公路并将该路从南昌往九江方向的车道全部堵塞,导致交通暂时中断。为劝阻村民,恢复交通秩序,永修县政府相关部门干部和永修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喊话、做工作,要求村民们迅速撤出高速公路,但是谭某等人非但不听,还在人群中跳起来大声辱骂政府干部和公安民警。在谭某等人的煽动下,其他村民拒不撤出高速公路,导致昌九高速公路南昌往九江方向车道交通中断四十多分钟。24名公安民警在执行劝导任务中还被部分村民用石头袭击致伤。

    2011年9月8日,谭某主动前往永修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煽动吴城镇松丰村和松门村部分村民拦截昌九高速公路,导致交通堵塞,破坏交通秩序,并造成执行职务的公安干警人身伤害,情节严重。谭某在本案中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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