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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拖欠智障女儿抚养费遭诉
发布时间:2012-07-24 10:26: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费晖)   目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付给原告余小某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生活费计人民币2700元;被告余某应承担原告余小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余小某独立生活之日止的生活费每月人民币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小某系被告余某与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的婚生女儿,出生于2002年11月16日,属四级智残人。2005年8月22日,被告余某与赵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由赵某抚养,被告每年支付原告余小某生活费24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单据由被告负担一半,2005年9月至2006年12月的抚养费3200元在被告退房款中扣抵,自2007年起被告每年应承担的抚养费在当年的2月初付清。此后,被告余某已按该协议支付至2012年12月底的生活费。但2012年度的医疗费及教育费尚未支付。因原告余小某觉得被告余某所给付的生活费已难以维持其生活,被告余某又不愿按原告余小某的要求增加抚养费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余某作为原告余小某的生身父亲,依法应当承担抚养原告余小某的义务。被告余某虽已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了原告余小某2012年底以前的生活费及2011年底以前的医疗费、教育费。但该离婚协议约定的生活费标准是被告余某与原告余小某的母亲离婚时依据当时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定的,而随着原告余小某的逐渐长大及社会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原离婚协议确定的生活费标准现已不能适应原告余小某正常生活消费的合理需求,原告余小某要求被告余某增加生活费的诉求应予采纳,但其要求被告余某每月承担其生活费600元的金额过高,考虑到原告余小某属智残儿童的情况,现阶段以被告余某每月承担其生活费500元为宜;被告余某与原告的母亲赵某离婚时,对原告余小某医疗费、教育费的分摊较为合理,应予维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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