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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7-24 10:14: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童鸣 杨宪辉)
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款,故意拖欠不还。2012年7月23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运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运学以伪造的教师身份及收入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骗领金穗贷记卡一张,授信额度10000元。2008年4月29日至9月21日期间,张运学多次使用该卡在铜鼓县、高安市等地取现、消费,并采取套现的形式用于赌博,直至该卡不能再透支,欠铜鼓农业银行本金9044.01元,取现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其他费用747.27元。此后,张运学多次收到铜鼓农业银行的催收欠款信息仍不偿还欠款,且离开江西到云南等地,并更换手机号码。2008年至2010年期间,铜鼓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试图找到被告人张运学,催收其欠款,但均无法联系到本人。 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张运学自动到铜鼓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张运学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并变换通信号码,致使公安机关多次联系查找张运学未果。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张运学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曹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张运学通过其亲属偿还了铜鼓农业银行的全部透支款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9658.9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运学因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于1983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运学使用以虚假的教师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铜鼓农业银行人民币9044.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运学有前科劣迹,应适当增加刑罚量。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其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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