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宋海辉)
发现外来可疑人员,不依法处理,而是私刑拷问、敲诈勒索。7月19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处被告人熊某、熊某某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六个月。
两被告人曾为本村及本人多次失窃而光火,并扬言总有一天一定要抓住窃贼、好好教训一下,故一直对进入本村的外地人,保持着警惕性。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连日几天的高温炙烤,热得大家都没有睡意,当晚10时许,仍在村头小卖部聊天的二被告等人,意外发现从附近昏暗路灯下走过的了无其事的司某(因犯盗窃罪已判刑),形迹很是可疑。“这么晚了,还有外地人孤身一人深入村中。”警惕性加直觉立马让被告人熊某产生怀疑和联想到自己也曾经被盗走过电动车,熊某突然觉得他等待已久的小偷终于出现了,遂约熊某某等上前将司某抓住,随即强行带至一民房内,并进行盘问和殴打。挨了打的司某承认当日确实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且就藏匿在村中。熊某眼见抓住的真是窃贼,于是变本加厉地提出了要司某交5万元才放人的条件,否则报“110”将其送至派出所。欲早脱身的司某,深知自己到了派出所的结局,为了能将此事尽快了结,爽快答应交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被告人同意司某交人民币5000元就放人。次日凌晨天将放亮,司某打电话交朋友来送钱,二被告在敲得4800元后将司某放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熊某某以暴力等威胁方法强行索要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