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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滥用索赔权利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07-24 15:31:02


    【案情】

    李某从某超市买了两支某品牌的冰淇淋,该品牌的冰淇淋系某市甲公司生产。后李某发现其中一支冰淇淋上有块布头,于是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于是给甲公司写了一封信,称由于发现甲公司生产的冰淇淋粘有布头,导致经济上损失巨大,精神上也遭受沉重打击。如果将此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甲公司声誉将一败涂地。李某据此向甲公司索赔60万元,并要求10日内将现金送到,否则后果自负。甲公司收到信后,与李某约定见面时间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李某与甲公司总经理谈判,并同意将索赔价降到30万元。这时,公安人员赶到将李某抓获归案。

   【分歧】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就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如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首先,李某享有民事索赔权,索赔30万元或者60万元并无不当,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确切标准;其次,李某写信的行为不属于要挟,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之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的方式解决。李某写信要求赔偿60万元与在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赔偿60万元就行为本身而言并无任何性质上的区别。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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