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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离婚协议内容为由拒付女儿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07-25 14:15: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侯成胜)   本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却以离婚时协议有约定拒绝抚养。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按每月300元支付原告抚养费,自判决生效日的当月起开始计算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每年支付一次。

    原告小雨的父母于2010年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小雨由母亲抚养,且抚养费自理。房产及所有财产全归男方所有。父母离婚后小雨就一直随母亲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小雨需要的费用日渐增加,其母亲现有的经济能力无法正常支付小雨的支出。于是,小雨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父亲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父亲按月支付给自己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300元。庭审中,被告张某以离婚时协议约定原告的母亲抚养原告,且抚养费自理;而且自己现在没有能力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因此拒不同意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小雨之母与父亲离婚时虽签订有离婚协议,财产归被告所有,抚养费由母亲自理。但随着经济水平及消费水平的提高,原告现在向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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