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酒驾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2-07-25 10:17: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美干 莫芬)   至《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广西省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因在道路上酒醉驾驶机动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史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2年3月28日20时55分,史某酒醉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南丹县城沿丹东路从北向南行驶,至丹东路与河东路交叉路口处,被当晚打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查,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测试结果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其带到交通警察大队醒酒室,并由县中医院护士抽取其血样。经送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