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侯成胜)
醉酒驾车就已经触犯了法律,交警拦截车辆检查,车主不但不配合反而殴打交警,就是罪加一等了。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某被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沿2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延津县城关镇东关五岔路口处时,被延津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张某、张某某等人查获。被告人李某拒不接受民警检查,并对执行公务的张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伤情属轻微伤。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60.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2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