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2012年7月23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当庭对一起共同故意伤意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罗成立、黄忠厚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被告人罗成立、黄忠厚与其他同案犯均是该县巴马镇人。苏某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矛盾,便产生报复黄某的念头。2010年4月6日21时许,苏某(已被判刑)获知黄某在该县某旅馆304号房,便以商量和解为由,召集马某等六人(均已被判刑)及被告人罗成立、黄忠厚持由黄某号(已被判刑)提供的砍刀、木棍踢门进入该旅馆304号房间内,将黄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后,被告人罗成立、黄忠厚外逃致广东、山西等地打工,过着东躲西藏、提心吊胆的日子。后经公安干警多次通过家属做思想工作,两被告人于今年5年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过。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成立、黄忠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成立、黄忠厚事前准备作案工具,并积极参与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