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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擅用喜羊羊图案 超市侵权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7-27 09:43:3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梁代杰)   《喜羊羊与灰太狼》是近年来红遍大江南北的国产动画片。随着动画片在全国各地持续热播,以片中卡通人物形象为卖点的各种商品也随之热销。近日,该动画片的著作权人原创动力公司发现易买特公司在其经营的超市中涉嫌销售使用喜洋洋等卡通形象的商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原创动力公司将易买特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创动力公司起诉称,原创动力公司作为该卡通片的著作权人,对其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享有著作权,并依法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0年,原创动力公司发现易买特公司未经原创动力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大量销售了使用原创动力公司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的卡通杯和衣物整理袋,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对上述卡通形象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买特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被告易买特公司辩称:著作权法里没有保护卡通形象的相关规定,而且涉案产品的价格较低,销售时间较短,原创动力公司没有提供权利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创动力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根据原创动力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制片者的身份以及上述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创动力公司享有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的著作财产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

  易买特公司销售的涉案卡通杯的卡通形象从整体造型以及头部特征、眼睛、鼻子、嘴形、神态等细节方面均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权利的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相同,二者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原创动力公司的上述卡通形象创作在先,在后使用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上述卡通形象。因此,可以认定上述卡通杯、衣物整理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即为原创动力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现原创动力公司主张上述使用行为未经其许可,易买特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卡通杯和衣物整理袋上使用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存在合法授权,故可以认定该商品为侵权产品。

  本案中,易买特公司作为销售者,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易买特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卡通杯、衣物整理袋,并赔偿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400元。

  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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