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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交通事故后拒赔车辆损失遭诉
发布时间:2012-07-27 14:19: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肇事者在赔偿医疗费用后却拒绝赔偿受损车辆损失。7月2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小立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李圆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款1780元。
2011年5月3日下午,被告陈小立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在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保持安全车速,不慎与原告李圆根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起交通事故所有损失由被告陈小立承担;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20300元,摩托车损失为1780元。被告陈小立于调解协议签订的当日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等损害的赔偿款20300元,对原告摩托车损失却不愿支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圆根与被告陈小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对该起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受损车辆损失1780元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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