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新娜 蔡强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贪欲之心的被告人,为了来财之快,来财之不费力,不知痛改前非,仍干起以前的行当,结果是锒铛入狱。7月27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7年、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2月12日被刑满释放。2012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来到舞阳县舞泉镇某小区,将郭先生停放在该小区10号楼楼梯间的一辆价值2900元的风速15型新日牌银灰色电动车盗走。2012年2月15日23时被告人李某又来此社区行窃时,因行迹可疑被下班的交警队牛先生和巡逻保安控制后,发现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有破坏钳、自制开锁工具,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讯问李某供述其2月6日晚盗窃电动车的事实。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主动坦白自己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