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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白天踩点深夜专盗铜芯和锡片
发布时间:2012-07-31 13:05: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潘晓燕)   孙某与他人结伙,白天踩点深夜作案,分别窜至许昌县、襄城县、魏都区所辖乡镇的村庄内,将正在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变压器里面的铜芯和锡钢片盗走,短短9个多月时间内,先后作案17起,涉案案值9万余元。7月30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9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1年10月22晚,当年36岁的襄城县范湖乡某村的孙某伙同刘某、于某(两人已判刑)共骑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扳手、卡钳、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白天三人共同踩点看好的许昌县某机械厂附近,三人按照事先的分工开始行动。先由刘某、孙某两人望风并负责接应,于某用扳手将机械厂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打开,把变压器里面的锡钢片和铜芯分拆下来,装进编织袋后装到三轮车上,然后,再由于某望风,刘某和孙某两人合力用卡钳把厂大门和车间大门的锁剪断,将车间内一台电机盗走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三人将铜芯、锡钢片和电机卖给襄城县一废品收购站老板胡某(已判),得赃款430元。

    自2001年11月份至2002年7月11日期间,三人又利用类似的盗窃手段,分别窜至许昌县辖区4个乡镇的11个村庄、襄城县辖区3个乡镇的4个村庄和许昌市魏都区1个乡镇的1个村庄内,先后作案16起,将正在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变压器里面的铜芯和锡钢片盗出,并以每公斤6元至7元不等的价格卖予胡某,三人分了所得赃款。

    2002年7月11日夜,三人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某村盗窃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铜芯和锡钢片时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正在拆卸铜芯的于某被当场抓获,孙某和刘某侥幸逃脱。警方根据于某的供述很快将刘某抓获归案,并将孙某上网追逃。

    2011年9月6日,隐姓埋名潜逃于平顶山市郏县的孙某被许昌县警方抓获并刑拘。

    经审理查明,孙某、刘某和于某三人破坏正在使用的变压器11起,案值62171元;盗窃停止使用的变压器6起,案值282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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