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费晖)
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判处被告邹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某承揽报酬人民币9323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帅某承包了县城拆迁安置房的建筑工程。同年6月,帅某将其中的1-5号和7-10号楼建筑工程承包给被告邹某承建,被告邹某又将其中7-10号楼的木工部分交由原告肖某承揽,原、被告邹某为此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工程承包以建筑面积(斜顶实面积)每平方米29元计算工程款。原告肖某应安全、文明、按图施工,付款方式,完工后二个月内一次付清。施工过程中,被告邹某根据帅某的要求,要原告肖某增加工程量即增加六楼平顶工程,原告肖某亦按被告邹某要求施工完成了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已于2012年春节前完工。原告肖某实际施工工程量为3787平方米,总工程款为109823元,被告邹某共付给原告肖某工程款81500元,加上原告肖某同意由帅某代被告邹某付款19000元,被告邹某尚欠原告肖某工程款9323元拒付。为此,原告肖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肖某作为承揽人已按被告邹某的要求完成承揽的工程,被告邹某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即工程款)给原告肖某,对于增加的平顶工程,被告邹某主张应按一半面积计算工程量,原告肖某予以否认,被告邹某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邹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肖某要求被告邹某给付承揽报酬人民币932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