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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伤人入狱 哥为其报仇致人死亡亦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2 10:45: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林)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其弟打伤过他人被判刑而报复伤人致他人死亡的被告人鲁保洪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鲁保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由被告人鲁保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义飞、陈思长、陈思令丧葬等费人民币126787元。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鲁保家曾用西瓜刀砍伤陈登洪被判刑入狱,对此,鲁保家怀恨在心。2001年6月5日下午,鲁保家、鲁学超、鲁江(三人已判刑)和被告人鲁保洪在镇雄县乌峰镇长路湾遇到陈登洪,鲁保洪质问陈登洪害鲁保家坐牢的事如何处理,陈登洪说被砍伤的医疗费都还没要,鲁保洪就和鲁保家等人用砖头、板凳、打杵等工具殴打陈登洪,陈倒地后,鲁保洪等人逃离现场。陈登洪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登洪系外力打击头颅左颞部致颅脑外伤死亡。2000年9月11日下午,鲁保家与陈孝雨因赌博发生纠纷,鲁保家与鲁绍林(二人已判刑)在镇雄县乌峰镇旧府村长路湾街上遇到陈孝雨,鲁保家、陈孝雨及被告人鲁保洪用小斧将陈孝雨砍伤。经鉴定,陈孝雨的伤属轻伤。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保洪先后伙同他人持刀、斧等工具殴打陈登洪、陈孝雨,致陈登洪死亡,陈孝雨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鲁保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第二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保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鲁保洪的行为致陈登洪死亡,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义飞、陈思长、陈思令提出赔偿其丧葬费人民币17165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90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过高,本院依法保护其合理部分。即赔偿陈思长人民币9514.40元、陈思令人民币16310.40元、吴清秀人民币4757.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义飞、陈思长、陈思令提出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1500元、因未能提供相关医疗发票证明,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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