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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购买空调拒绝付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02 14:31: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飞飞)
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处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原告刘某空调货款人民币26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张某在原告刘某处购买三台格兰仕牌空调,价款共计人民币6894元,已付款4294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600元。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欠到购空调款贰仟陆佰元正(整)。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结欠空调款,但都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购买原告刘某的空调,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某已将空调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照约定将货款全部付清。被告张某尚欠原告空调货款2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已出具欠条,可以认为双方对买卖已进行结算,双方对被告应何时付清货款约定不明,亦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被告应在合理时间内支付。故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张某清偿货款人民币2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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