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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病死亡 儿媳与公婆争夺幼女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2-08-02 14:43: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琳琅)   近日,重庆荣昌法院审结一起儿媳与公婆争夺幼女抚养权的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幼女由原告即幼女母亲抚养,驳回原告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2009年陈某与男友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非婚生育一女悦悦。今年初,男友因病死亡,男友父母将悦悦抱走,之后便不让陈某与悦悦见面。经多方调解,男友的父母始终不愿将悦悦交给陈某抚养,陈某遂将男友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女儿的监护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荣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悦悦的父亲虽然死亡,但其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不仅健在且有监护能力,被告是第二顺序监护人,双方发生争议的,应由原告抚养。秉着子女在成年以前由父母亲抚养更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原告要求抚养悦悦,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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