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金光)
2012年7月27日上午,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宣判被告人程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2月5日早上,被告人程云伙同李刚(另案处理)、张勇强(另案处理)在太原市长风街军民路口发现停放在路边一辆哈飞面包车,便共谋盗窃该车,三人盗窃该车行至208国道武乡分水岭路段时与对面一辆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被盗窃车辆严重损坏。该三人弃车逃离到武乡县城,傍晚时分,三人在下城村口路边发现一辆车门未锁且车钥匙在车上插着的哈飞牌面包车,三人再次盗窃得手。李刚驾车三人一起去往太原,途中将车牌丢弃。驾驶被盗车辆在途经平遥县城西外环与柳根路交叉口,遇民警拦截该无牌照车辆,其中两人跳车逃跑,被告人程云被当场抓获,该对盗窃车辆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三起盗窃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21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程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主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后果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