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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损坏他人车辆其父拒赔被诉
发布时间:2012-08-06 10:19:32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儿子损坏借用的小轿车,父亲具下欠条却一直未赔偿损失,结果被车主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尚前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王金生修理费1800元。
2011年6月,被告李尚前的儿子李小辰向原告王金生借用小轿车。李小辰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原告为此支付了修理费1800元。原告要求李小辰赔偿修理费,因李小辰无钱赔偿,被告李尚前同意负担该修理费,并于2011年7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约定10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尚前的儿子李小辰借用原告王金生的车辆造成损坏,被告李尚前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有按约定向原告清偿债务的义务。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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