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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尚法 明察慎断 惟实致公
——论法院精神文化
作者:李皓轩   发布时间:2012-08-06 16:11:54


    法院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先进的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恩格斯指出:物质不是精神的产物,而精神却是物质的最高产物,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厚德尚法、明察慎断、惟实致公”十二字应为法院精神文化核心,下面我就此十二字精神作出进一步阐释。

  一、厚德

  (一)厚德以修身

  德行是一种品质,厚德是一种态度,厚德方能修身,修身才能立业。 “地势坤,厚德以载物”1,只有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成就一番事业。厚德重视社会民生,讲求和善待物,“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2厚德是优良的人生态度,也是高尚的行为准则,“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3即是推己及人,具有德行的人生态度,“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4即是不争名利,至善如水的行为准则。从古至今,高尚的品德都为世人所推崇,德是立身之本,司法之要,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担,只有具备高尚品德的法官才能承担起为社稷民生鞠躬尽瘁的责任。

    (二)厚德以明智

  苏格拉底曾说:美德即智慧。美德是品质,基于人性,深入内心,智慧是思想,源于知识,表露于外。美德具有正确的观念,普世的价值,人性的光辉;智慧是知识的积累,方法的掌握,技能的运用。如果没有美德的引导,智慧就心无所向;缺乏德行的指引,甚至会误入歧途。只有具备美德的人方能“直以为德”、“德以明智”。古今中外许多例证说明,一个拥有智慧但是缺少美德的人大都会祸国殃民,贻害一方。美德可以弥补智慧的不足,而智慧却不能弥补美德的缺陷。美德是智慧的源泉,只有拥有美德的人才能拥有真正的智慧;美德是智慧的灯塔,只有具备美德的人才不会迷失方向。人民法院权责重大,只有拥有美德的法官才能不负众望,公为天下。

  (三)厚德以求是

  品德是追求真理的基础,一个具有高尚品德的人才能治学严谨,一丝不苟,也只有一个品德优良的人才敢于说出真话,充分结合实践,不断追求真理。“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求是”是治学的态度和方法,“修学好古,实事求是”5即是治学要扎实,要以事实为依据。“求是”是思想的路线,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求是”是做人的态度,邓小平曾说“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就是实事求是”6,对于新时代的人民法官来说,坚持“厚德以求是”即是在理念上追求公平正义,在思想上崇尚道德法律,在工作中做到不偏不倚。

  二、尚法

  (一)信仰法律

  尚法要信仰法律。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意识的觉醒是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过程,重塑法律的权威是一个不断积极推进信仰的过程,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其本身包含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代表一种文化力量。对法院、法官而言,信仰法律是最起码的要求,首先要心怀法度,善守其本,如果一个法官不知法,不守法,那建设法治国家就是空中楼阁,无本之源。然后要依法办案,维护正义,法律就是‘天’,执法办案就是‘地’,法院法官不依法办案难以立足于天地之间。

  (二) 敬畏法律

  尚法要敬畏法律。敬畏法律是内心的准则,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珍惜。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文化多元,价值失范是亟需面对的问题。公众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则会恣意践踏法律;社会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公民将丧失责任。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敬畏法律就是坚持依法办案,坚守清正廉洁,坚定司法信念,不能以自我意志妨害司法公正,不能以自我权力腐蚀他人权利。

  (三)坚守法律

  尚法要坚守法律。坚守法律是客观实践,是信仰法律、敬畏法律的外在体现。作为人民法官,首先要以身作则,不能枉法违法,要坚守法律的底线。第二要严格依法办案,要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以彰显法律的公正。第三要定纷止争,做到案结事了,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体现出法院的社会功能,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平息纠纷,修复破损的法律关系。第四要服务大局,统筹兼顾,针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善于调合各项矛盾,既要维护国家利益,也要最大限度弥补个人利益的损害,要发挥法律的国家工具性、社会稳定器的效用,推动法治社会可持续健康良性均衡发展。

  三、明察

  (一)明辨是非

   “明足以察秋毫之末”,7明察即是洞察事理,注重细节。细节是案件的筋络,能从中摸清真相,查明事实。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善于运用各种方法查明案情,这是对法官个人能力的要求,也是法官公正司法的保证。要有精湛的法律素养,把握好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要善于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努力调停纠纷,维护社会和谐。要具有观察细节的灵敏度,善于分析、精于判断,力求做到以理服人,以法制人。要发挥司法能动性,针对疑难案件,以决不放过任何疑点,决不错判任何案件的决心深入研究,仔细推敲,做到事实清清楚楚,道理明明白白,判决准确无误。

  (二)公开司法

   “明察”也是要做到光明正大,司法公开。让民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以及事实,有助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披露案件相关信息,避免公众受到误导。一是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及时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及时真实的信息引导舆论。二是要合理运用法律解释,通过法律解释在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逻辑联系,把真实的民意引入司法裁判中,实现个案正义。三是要理性进行利益平衡,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给出最符合当下社会环境的判断和适用。四是要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融入法官的法律、社会道德等评价,引导社会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五是要建立健全收集分析民意机制,正确处理和引导非议、责难,改进自身工作,同时把合理真实的民意适当反映到司法裁判中去,提高司法公信。

  四、慎断

  (一)正确判断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8“慎”即是慎思,要慎重思考,正确判断。首先要谨慎思考新型案件,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9法律固有的稳定性质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法律的滞后性将不断遭遇新生问题,对于这类问题,要慎重思考,高瞻远瞩,紧紧依靠上级法院的指导,作出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第二要坚持程序公正,对于必要的程序环节切忌省略,即便是丝毫不影响实体公正的程序,也要做到合范合法,法院审判的程序价值在于:“第一保证被裁判受到公正对待;第二以一种操作性规范保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第三对社会公众接受裁判的公正性具有保障作用”。10在法治社会,程序是法律的中心,如果以损失程序的正义观为代价则会败坏法治的精神。

  (二)慎重决断

  人民法院要能动发挥司法功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对每一个不同的案件首先要考虑以合理方式去处理,慎重决断。第一,对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就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谨慎处理,“有所慎为”。第二针对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八字铁律,保持坚决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社会平安。第三针对各类民生民利案件要努力化解,坚持把调解作为执法办案的首选方式,秉持“服务大局、化解矛盾、保障权益、促进和谐”的审判理念,妥善协调处理各类纠纷,保障民生权益。第四要注重判决书的质量,精心制作裁判文书,突出焦点,讲透难点,做到事实明确,逻辑清楚,说理充分,绝不带错出门,以耐心细致慎重保证“司法产品”的质量。

  五、惟实

  (一)踏实

  法院权威尚未树立,法院形象有待提升,法院工作千头万绪,只有通过千千万万的法律人踏踏实实工作才能有所改进。对人民法官来讲,一是要增强荣誉感,踏实做事,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不断增强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二是要改进司法作风,认真处事,要坚持从细微之处入手,转变司法作风,改进服务态度,规范司法礼仪,努力培育严谨、高效、文明的司法风尚。

  (二)务实

  “大人不华,君子务实”11。首先要诚实,“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12要虚心学习,善于钻研,不耻下问,对所办案件不清楚的地方要深入了解,对法律适用没有把握的要悉心讨教,对新的法律规定不明白的要努力学习,以致精益求精,不断完善自身能力。第二要脚踏实地,学以致用,要“务当世之务。”密切联系社会的现实问题,理论结合实践,不冒进、不跟风,努力解决当前人民之所需、之所求。三是要勇于担当,人民法官要有时代的责任感,对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大局的案件,要事不避难,迎难而上。四是要致力创新,创新是主观能动性的高级表现形式,是推动进步发展的源泉,人民法官要运用所学的知识,不断突破旧思维,建立新理念,人民法院要在体制机制上不断探索,推陈出新,促进法院健康持续发展。

  六、致公

  “致公”就是要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保障民生。要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找准审判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紧扣司法为民的宗旨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课题,既立足于维护民生民利目标的实现,又着眼于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努力实现“理念为民、程序便民、结果护民”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 《周易》

2 戴圣《礼记·礼运》

3 孟子:《孟子·梁惠王上》

4 老子:《道德经》

5 班固《汉书·河间献王传》

6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45页

7 孟子:《孟子·梁惠王上》

8 子思:《中庸·第二十章》

9 [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362页

10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吴玉章、周汉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6页

11王符 :《潜夫论》

12 孔子:《论语·为政》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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