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之路径选择
作者:李正盛   发布时间:2012-08-06 16:57:47


    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是社会经济形态上升到一定层次的必然反映,具有无穷的生命力与竞争力。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其自身发展进步过程中的一种必然反映。关于法院文化,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曾作过基本概括:“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法院文化成为理论及实务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将文化拓展到司法活动中,建立一种法院文化,自然亦成为法院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如何用新的思维方式、新的有效载体营造一种浓厚的、先进的思想文化氛围,以先进的文化方向,建立一种法院工作的新格局,是当前研究的新课题。

    任何形态的文化建设都要有一定的载体和具体内容。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将其融入执法办案、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基层基础等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以促进法官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树立、司法行为的自律、文明司法礼仪的养成,不断增强文化建设的渗透力和感染力,从而让公正司法成为习惯、让学习研究成为时尚、让创新发展成为追求。

    (一)以精神文化建设“提升境界”。作为统御法官群体、决定价值取向的主导意识,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的共同价值理念、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长期以来,封丘法院坚持把精神文化建设融入思想政治建设,以司法核心价值观和司法良知教育为主线,深入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多次组织法官分批到西柏坡、桐柏等红色圣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政治认同和感情认同,从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坚持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丰富精神文化建设的内容,先后举办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建党90周年、建军85周年诗歌朗诵会以及春季运动会、书画、摄影展等文体活动,引导法官学习包丞、郑板桥、范仲淹、欧阳修等清官廉吏的为官准则和为民情怀,自觉养成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培育法官群体精神,提升思想境界。

    (二)以管理文化建设“明确导向”。管理不仅仅是约束,还是一种导向,明确告知大家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利用文化约束这种高层次的精神约束,发挥其内在引导作用,使法官群体对自身责任和目标有更透彻的领悟,引导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适应性调整。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形成涵盖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各个方面的一整套健全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用制度指引法官言行。着眼建立“优秀法官”脱颖而出的管理机制,实施干警业绩评价,将德、能、勤、绩、廉等工作指标量化评分,评价每名干警的业绩,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树优、晋职晋级挂钩,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成为共识。在发挥制度刚性功能的同时,注重管理的人性化设计,把文化基因植入管理之中,健全法官保障机制,落实奖惩激励措施,激发干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实现了他律与自律、规制与引导的有机融合。

    (三)以行为文化建设“确立标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是法官基于共同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而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蕴含着司法行为的“标尺”。为培育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行为模式,认真落实《法官行为规范》,从立案、送达、庭审、调解、接访的各个细节督促法官遵守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自觉养成符合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职业特征的行为习惯。清正廉洁是法官的立身之本,更是法官行为的基本准则。建立廉政教育基地,结合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整理廉政格言集、举办廉政书画作品展、设立廉政保证金,引导法官自觉做到“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先进典型作为法院文化的具体人格化,对法官行为具有示范作用。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开展争当“党员标兵”、争创“党员示范岗”活动,评选“办案能手”、“优秀法官”,选树不同岗位、不同层面的先进典型,借助榜样的感召力量,带动法官群体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

    (四)以物质文化建设“丰富载体”。物质载体作为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是法院文化结构中最为直观的文化要素。“让文化走进审判庭”,采用展板、图片等形式,将法院发展历史和代表法院文化内涵的法律格言进行形象展示,使法官和参加诉讼的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文化的熏陶。建立院史馆和荣誉室,充分展示基层法院建设的历史和成就,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在院机关设立立案、信访两个窗口,在人民法庭设立服务窗口,实行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判后答疑“一站式”便民服务;建立温馨调解室,实行“圆桌调解”,努力营造和谐氛围,彰显了亲民、为民的司法理念。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需要一代代法院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在建设过程中,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借鉴西方文明的优秀成果,真正使"社会精英"层面的法官成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传统的守信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社会运行的领航者",使法官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