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何珠国 莫芬)
广西南丹两男子因不满经理“员工不能乘坐电梯”的训斥,愤愤离职,离职前逞一时之快在宿舍内烧制服被子,并对在宾馆内进行打砸报复。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梁某、韦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3月5日23时许,梁某准备到南丹县迎宾馆门卫岗亭值班时,在迎宾馆大厅遇见一酒醉同事,梁某扶其乘坐电梯上楼,被宾馆经理杨某发现,杨某以员工不能乘坐电梯为由训斥梁某。梁某到岗亭值班至次日1时许,因被训斥一事感到不快,便与同事换岗,回到宾馆顶层3号员工宿舍内,将被训斥一事告诉宿舍内睡觉的韦某,并称不舒服,不想继续上班。韦某听后即表示附和。梁某收拾衣物等物品准备离开时,韦某指着梁某身上的保安服说既然不上班了,还要保安服做什么。梁某便脱下保安服用打火机点燃后,韦某将梁某床上的被子拉来一起燃烧。在衣服和被子继续燃烧的情况下,二人离开宿舍,在3号宿舍睡觉的韦某明、黎某、李某及隔壁宿舍员工发现后,一起将火扑灭。梁某和韦某下到迎宾馆客房部打砸报复后逃离。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韦某为泄愤报复,故意在宾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造成严重后果,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