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离婚判决生效后,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不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以支持。近日,江西横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被告袁某同意婚生女刘某某由原告刘某抚养;原离婚判决书中确认的共同财产,被告袁某同意将其享有的共同财产的一半折抵刘某某的抚养费。
2000年5月,刘某与袁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刘某与袁某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1月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产生诸多矛盾,袁某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婚生女刘某某由袁某抚养。2011年3月,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决袁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女刘某某随袁某共同生活。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一直随刘某及刘某父母共同生活,故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刘某某的抚养权为刘某所有,由袁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与刘某的离婚判决生效后,袁某依法负有抚养刘某某的义务,应承担起对刘某某的日常抚养照顾责任。袁某怠于履行上述义务,不利于刘某某的健康成长,对于刘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在调解过程中,袁某表示在离婚诉讼中,自己有太多不理性的地方。刘某某是袁某亲生的女孩,母女感情是天然的,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抚养小孩是当时真实的想法。但离婚判决生效后,袁某冷静思考许久,发现独自抚养刘某某确有困难,故一直未将刘某某带养在身边。另离婚后不久,袁某经朋友介绍,已有新的男朋友,正准备组建新的家庭,考虑自身的现状,袁某同意变更刘某某的抚养权,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