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乐华方 赵立华)
在偏远的地方,牛仍然是耕地的工具,偷走了牛就相当于偷走了农民的一个耕地及其一样。近日,云南省彝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敖某和刘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二被告人所得账款17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敖某和刘某共谋后决定盗取李某家的耕牛。策划好后二被告乘李某家在户外放养耕牛无人看管的时机将耕牛盗走。盗走耕牛后,二被告将耕牛以1700元卖给了不知情的林某。销赃后敖某分得800元,刘某分得900元。经鉴定,二被告盗取的耕牛实际价值为3600元。
彝良法院近日审理了以上敖某和刘某盗窃耕牛一案,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犯。二被告出于预谋共同实施盗窃耕牛的行为属于共犯。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另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发文确定云南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800元为起点的规定。本案二被告盗取的耕牛实际价值为3600元,属于数额巨大。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