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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 警钟长鸣
发布时间:2012-08-15 16:17:31
本网讯(通讯员 乐华方 赵立华)
“交通事故猛于虎”,事故只在一瞬间发生。而酒后驾驶是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彝良有一人酒后驾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云南省彝良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但为了大家的安全,为了自己的安全也不应该喝酒驾车。
2011年12月25日23时许,汪某酒后驾驶闽C4L505皮卡车从彝良县城丁字口往中医院方向行驶,行至小河桥“潘光兰羊肉米线馆”时,因醉酒驾驶导致皮卡车将行人道上王某和曹某撞伤、将“潘光兰羊肉米线馆”卷帘门撞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汪某将受害人王某和曹某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汪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 彝良法院审理了汪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后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庭审中,被告人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在事后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王某和曹某、“潘光兰羊肉米线馆”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不需要科处刑法,故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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