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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盗窃13头仔猪回家喂养 一家四口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6 09:38:08


     本网讯(通讯员 刘志峰)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在一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打工的被告人张某和贾某因伙同张某的儿媳李某和儿子张某某盗窃该公司仔猪和专门配制的猪饲料被判刑。

    2011年8月份的一天,在一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打工的贾某,向在一起打工的被告人张某说自己想整几头仔猪卖,让其帮忙销赃,被告人张某表示同意。之后张某找到其儿子张某某和儿媳李某商量,由其儿子和儿媳将盗窃来的仔猪买回饲养。之后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指使也在该公司打工的女儿张某丽(另案处理)在其负责的猪舍内偷出2头仔猪存放在被告人贾某的猪舍。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贾某负责的猪舍,由贾某电话联系张某的儿子和儿媳到贾某负责的猪舍后窗户接仔猪。之后贾某、张某二人将张某的女儿张某丽之前盗窃的2头仔猪连同贾某负责的猪舍内的2头仔猪,一同用编织袋子装好,从猪舍后窗户递出,由等候在此的被告人李某背回家饲养。

    自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贾某先后在该公司盗窃仔猪13头,其中由被告人李某背回家11头,由被告人张某某背回家2头。为了喂养偷回家的仔猪,被告人张某还伙同被告人贾某和其儿子张某某、儿媳李某及其女儿张某丽以同样的方法从该公司盗窃了一些专门配制的猪饲料。

    综上,被告人张某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0128.87元;被告人贾某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9872.87元,被告人李某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8 261.64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867.23元。事后被告人张某付给被告人贾某赃款3600.00元人民币。被盗的仔猪及剩余的部分饲料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盗单位。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年二年;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了罚金。

    一场养猪发财梦,终因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破灭。贾某和张某一家三口偷猪不成,反而身陷囹圄。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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