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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一男子向小偷“学艺”盗窃14辆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6 09:58:51


     本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打工回家途中与惯偷同住一房间,对惯偷发财之道深表羡慕,欣然接受惯偷赠送的盗窃工具,不到二个月的时间盗窃作案14次,盗窃价值66817元的财物。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十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原在外务工,有一次在回家途中,同房间住着一个外地人,此人向其吹嘘其擅长盗窃,并向杨某某免费提供了一套盗窃摩托车用的专业作案工具,动员杨某某回家后去盗窃摩托车,且承诺他会将杨某某盗窃的摩托车负责收购。

    杨某某回家后,先用外地人传授的方法试探性地盗窃了二辆摩托车。几天后,外地人果然打电话来收购了这二部赃车。尝到甜头的杨某某见钱来得这么容易,遂一发而不可收拾。自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在万安县、兴国县、赣州市等地,采取用撬锁工具强行撬开失主摩托车、电动车锁然后骑走的方法,盗窃作案14次,盗得摩托车、助力车共14辆及诺基亚手机一部,盗窃价值6681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追缴到了来不及销赃的9辆摩托车、2辆助力车和诺基亚手机一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十四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能主动坦白交代其全部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大部分赃车,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其系流窜多次盗窃作案,量刑时又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了上述刑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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