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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狂撬高档轿车后备箱行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6 10:43:36
本网讯(通讯员 王惠敏)
被告人宋某、王某、李某、张某等四人分工负责,驾驶汽车于十天之内先后“光顾”本市两个居民小区,采用技术手段撬开高档轿车后备箱疯狂行窃,盗取了大量的财物,然而疯狂的代价是毁灭。近日,河南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李某由李某驾驶汽车窜至市解放区人民路某小区,利用技术手段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奥迪A6汽车后备箱撬开,将后备箱内的8瓶老白汾酒、10年陈酿酒、两条软包精品黄金叶、两条帝豪和两盒苏烟盗走。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614元。刚刚得手财物的四名窃贼并未消停,同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又伙同被告人王某、张某驾车竟窜至我市山阳区人民路某小区疯狂行窃,他们利用同样的手段,一夜之间接连撬4车,从后备箱中窃得沁河玉液酒11瓶、张裕卡斯特酒庄红酒2瓶、硬盒中华香烟3条、强光警用手电筒1只(已追回)和茶叶、宝剑、汽车修理工具等物品以及现金200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003元。两次行窃盗取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4617元。7月22,在四名窃贼在还没有来得及分享贼脏成果之时,即被警方抓获。 此外,还查明,被告人宋某还曾于2007年4月2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5日刑满释放。 山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挥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宋某、王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四被告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的家人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法院遂依法对四人做出以上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要提高警惕,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过夜,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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