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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女子索名誉费 缺乏证据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20 10:51:34


     本网讯(通讯员 吴合勇)   一对同居多年的青年男女,因男方提出分手,女方遂起诉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0元。2012年8月3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同住一村屯的黄石与李静从小就相互认识。2006年间,在双方还没有满18岁之时,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村里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当双方均达到了结婚年龄时,亲戚朋友都曾劝说两人去办理结婚手续,以合法婚姻稳定夫妻关系,但双方则认为都是青梅竹马再加上以工作忙为由,对婚姻登记一直报着无所谓的态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 2011年8月份,黄石提出了分手。李静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现被告提出分手,并多次故意对外扩散谣言称其今后将无法生育子女,给其带来了名誉上的不良影响,导致其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甚至导致可能无法再婚的危险,精神完全处于崩溃状态,要求赔偿名誉费,黄石则断然拒绝,李静为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出于自愿,分手后不存在给女方带来名誉损失。原告诉称被告黄石多次故意扩散谣言称原告今后将无法生育子女而导致其可能无法再婚的危险,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即没有提供确有名誉被诋毁的事实,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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