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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女分手后强占前男友妻售出房子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2-08-23 16:46:40


     本网讯(通讯员 张晓英)   恋爱期间不幸患病,终与男友劳燕分飞;强占前男友妻出卖给他人的房屋拒不搬出,以此要挟前男友给其“说法”;购房者无奈只好起诉。2011年12月19日,云南宾川法院受理了原告于某、朱某与被告陈某、董某返还原物纠纷这起特殊的案件。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告董某、陈某搬离属原告于某、朱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以及房屋内属二原告所有的财产返还原告于某和朱某;二、由原告于某、朱某支付被告董某、陈某电网改造费、水管改造费合计4000元。

    2000年刚刚大学毕业的董某被分配到云南省宾川县人民医院工作,认识了同在医院工作的赵某,双方经过互相了解,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的经济收入也集中在一起使用。但是2002年董某不幸患脑梗塞住院,还做了心脏搭桥手术。为治病,同学、同事、亲戚朋友捐款三万余元相助,但董某还是落下腿部残疾的后遗症。病情好转后出院,右边手、脚丧失了基本功能。董某住院医治期间,男友赵某对其关怀倍至,感情有加,并支付了治疗的各项费用。

    然而由于董某的身体迟迟未康复,加之双方生活中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渐渐产生裂痕。2005年12月,双方认为不能再继续相处而分手。

    赵某与董某分手后,又认识了张某并与之结婚。张某曾于2005年7月购买得座落于宾川县自来水公司院内的单元房一套,并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属其个人财产。2010年4月4日,张某将该房屋及房屋内的部分财产卖予于某和朱某夫妻二人,并于2010年5月13日,协助于某和朱某就所购买的上述房屋依法办理房产登记,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于某,共有人:朱某一人。

    恋爱失败的董某对赵某的结婚一直耿耿于怀,认为赵某之妻张某购买的座落于宾川县自来水公司院内的房屋时有赵某拿的钱,而赵某所拿出的购房款中有属于自己的捐助款。董某便以向赵某要回捐助款为由,到赵某工作单位、住所地与赵某发生纠纷,甚至在赵某上、下班途中等候。赵某无奈只好主动申请到较偏远的山区卫生院工作。

    于某、朱某装修向张某购买的房屋,准备搬进居住。2010年6月7日,董某与其母陈某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强行搬进于于某、朱某装修好的房屋内居住生活。于某、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多次组织调解未果,于某、朱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与其母陈某立即返还强占位于宾川县自来水公司的房屋一套及放置于房屋内的财产。

    了解了案情的法官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判决董某、陈某返还房屋及房屋内财产并不难,但考虑到该案涉及感情纠葛,导致纠纷的根源系董某长期处于失败感情的创伤中无法自拔,如果不能从根源消除二被告的心理困惑,即使一个公正的判决也可能无法收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判决作出后,执行也将是一个难题;如能通过案件的调解,促使董某与赵某化解多年的感情纠葛,不仅能帮助被告解决困境,让她重拾人生希望,也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于是,法官尝试着与被告母女进行沟通,但是陈某不予理会,每次接通电话后,都是一种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要将事态激化的想法,后来陈某索性拒接法官的电话。针对被告母女不配合的态度,法官没有就此放弃,打听到被告董某的一个同学从事法律工作,通过该同学侧面对其释法,可能会让母女二人更易于接受。于是通过董某的该同学从中多次沟通协商的情况下,被告陈某的态度有所好转,法官耐心的与其沟通,向其释法、讲情、说理。被告陈某的态度也从对抗、发泄、哭诉转为了倾诉,最后同意通过协商来处理与赵某之间的纠纷,再搬离原告方的房屋。

感情与经济是陈某和董某母女强占房屋的理由,所以案外的赵某是使纠纷得以根本解决的关键人物。法官想方设法联系上赵某及其亲戚,从法律的角度向赵某释明案件处理中的利害关系,从情理上给赵某分析本案的产生系双方对感情处理不当导致,同时告知其被告董某的现状。赵某也敞开心扉,谈到自己因不堪忍受董某母女的纠缠,放弃了在县医院的工作,主动申请到较偏远的拉乌卫生院,现虽娶妻生子,但如果与董某的感情纠葛不能彻底解决,家庭的稳定也将受到冲击。赵某对董某的现状也很同情,并强烈希望通过该案能促使双方十来年的感情纠葛得以化解,提出愿意给予董某一定的经济帮助。

    有了赵某诚恳解决问题的态度,法官心中也有了彻底解决纠纷的信心,通过一次又一次与被告方的沟通,对被告母女的哭诉、发泄予以耐心倾听。为支付经济的金额及所支付经济的性质,案外人赵某与被告在法官的主导下,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接发球”,其间,调解多次陷入僵局,最终被告方在赵某愿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9万元的情况下,同意搬离原告方所有的房屋。好不容易达成了协议,但陈某的一个不肯让步的无理要求致使调解成果毁于一旦。她提出赵某必须对其与董某十来年的感情纠葛作一个交待和了结,赵某自然不可能答应,最终被告方还是未能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庭前调解失败,法官只好开庭,董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母陈某称所有的事情都由其做决定。庭审中,陈某的情绪很激动,庭审程序进行得异常艰难,并一再的中断审理。

    庭审中,法官仍然没有放弃调解,通过电话与董某取得联系,在电话中做工作董某的思想工作,董某同意按原来的调解协议办理,但提出赵某所支付的9万元应作为归还董某的欠款,而非经济帮助;陈某坚持要求赵某必须出面对与董某之间的感情纠葛作一个交待。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知道,调解这案件才能案结事了。庭审后并未急于下判,多次通过董某的朋友与其联系,希望重新考虑调解时提出的解决方案,但没有董某母女反馈的愿意调解的讯息。

    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判令被告董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原告于某、朱某共同所有,座落于宾川县自来水公司院内的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以及房屋内属原告于某、朱某所有的财产返还原告于某和朱某。

    董某、陈某拒绝签收判决书。宣判的第二天,被告董某却主动给法官打电话,法官抓住时机与其倾心交谈,董某提出要求按照之前的调解方案处理该案件。然而一个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判决一经作出,便具有了公信力。对此,承办法官又多次做原告方的工作,促成双方执行和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告董某、陈某搬离属原告于某、朱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以及房屋内属二原告所有的财产返还原告于某和朱某;二、由原告于某、朱某支付被告董某、陈某电网改造费、水管改造费合计4000元。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法官趁热打铁,及时对该案组织执行。法官来到董某的住处,董某颠簸着脚,陈某对其喋喋不休的责骂,法官觉得董某的不幸确实值得同情。法官们帮助董某母女搬东西,董某自己也在收拾着。执行工作即将结束,陈某却突然说:“不走了,死也要死在这个房子里。”她躺在床上,嚎啕大哭。工作只差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如果这个时候放弃了,重新执行这个案子会更加艰难。于是所有人都开始做陈某的工作,五个小时的坚持,被告陈某发泄完了,在法官和朋友的劝说下,终于迈出了脚步,收了钱,签了执行笔录,走出了屋子。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从根本上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在困难面前的毫不退缩,采用多元化的调解措施,从情感上感化当事人,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体现了一个基层人民法官为追求案结事了永不放弃的决心和精神。这件案件的办理结果,不仅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了结了董某的陈年心结,也为二被告以后的人生开启了一扇门,让二被告开始了新的生活。整个案子自始至终,承办法官所履行的不仅仅是工作上的职责,同时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亦从根本上彰显了法官为民的职责,真正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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