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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逃避处罚拿刀威胁交警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1 14:16:45


     本网讯(通讯员 贺力平)   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的李某因借车给无驾驶证的朋友陈某外出游玩,陈某在行驶途中违章被交警查获,为逃避处罚,陈某打电话叫李某来帮忙,李某欲直接把车开走,并持刀威胁交警。近日,湖南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结了辖区首起妨害交警执法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

    七十年代末出生的李某脑筋活络,做了几年建材生意就自己购买了一台一汽速腾轿车。2011年11月10日上午,儿时好友陈某(另案处理)来到李某住处,说自己要到城南公园去玩,还有几个人同去,希望借用一下李某的车子行方便。李某明知陈某没有驾驶证,且驾驶技术也不怎么好,但碍于情面不好推却,嘱咐了陈某几句就让陈某把车开走了。10时许,陈某驾驶从李某处借来的遮牌小车途经建设南路武警支队路段,被正在此路段执勤的双清交警大队的民警依法检查,陈某把车停下后,以未带证件为名打电话叫来李某。李某来到现场后害怕交警处罚,在未向执勤民警出示车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欲直接强行驾车离开现场,执勤民警阳某见势上车将已发动的小车钥匙取下,要求对车辆相关证件予以检查。李某持刀威胁执勤民警阳某,扬言“不交车钥匙就用刀捅死你”,陈某在李某持刀威胁阳某的同时,在小车副驾驶位置用身体堵住执勤民警阳某不许其下车,并强行从阳某手中抢走车钥匙交予李某,后李某驾驶小车逃逸。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持刀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应规定,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故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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