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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伤民警 妨害公务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2-04-20 14:09: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明丽)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管制一年。

    2012年1月21日凌晨,三明市公安局富兴堡派出所民警姜某和郭某接到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前往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一路口处理一起纠纷。二民警到达现场了解事情起因过程中,遭到被告人郑某的阻碍,并动手殴打民警姜某。二民警当即向派出所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责令被告人郑某配合执行公务。被告人郑某拒绝配合并再次出拳击打民警姜某,致姜某头部受伤。被告人郑某被随后赶到的增援民警制服。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的损伤为轻微伤贰级。三元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第三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郑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公安人员受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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