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邹小明)
8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徐琪,江西省丰城市人。2002年因敲诈勒索被宜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1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7年3月10日被刑满释放。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徐琪携带螺丝刀、扳手、电笔及弹簧刀等作案工具窜至丰城市老城区沃尔玛商场门口,将付小波停放在该商场楼下的雅迪牌电动车电瓶1组盗取,正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巡逻的特警队民警当场抓获。经丰城市物价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此次盗窃的电瓶价值720元。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徐琪以同样的方式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丰城市老城区沃尔玛商场门口肯德基左边的人行道上盗得罗莉莉的绿源牌电动车电瓶1组。经丰城市物价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此次盗窃的电瓶价值657元。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徐琪窜至丰城市老城区沃尔玛商场侧门口,盗得陈发美杂牌电动车电瓶1组。经丰城市物价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此次盗窃的电瓶价值497元。2012年5月19日,被告人徐琪窜至丰城市老城区沃尔玛商场门口靠街心花园圆盘方向,盗得李小云绿源牌电动车电瓶1组。经丰城市物价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此次盗窃的电瓶价值54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琪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