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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他人重婚致离婚 无过错方如何维权?
作者:闭赋火    发布时间:2012-08-22 10:36:15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四川籍)与被告陆某(女)于2005年3月份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2009年4月双方到四川省蓬溪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即生育有一子。婚后,李某与陆某夫妻感情尚好,然而因双方性格上存在差异,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渐趋冷淡。在上海打工期间,一次争吵过后,陆某不辞而别,收拾行李独自一人返回广西老家,至此双方开始过上了两地分居的生活。分居期间,陆某隐瞒自己的已婚事实,于2011年5月与周某在广西某市注册登记结婚,并且怀上了周某的孩子。2012年3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准许双方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在调解中,李某自愿放弃了追究陆某刑事责任的权利。

    【法官解读】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既是对我国法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又是对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背叛。同时,重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婚姻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对于重婚在刑法上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重婚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招来牢狱之灾。

    本案中,陆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周某登记结婚,已然构成重婚,其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且也有权要求赔偿,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要求追究陆某重婚的刑事责任。

    【维权提示】目前,我国各省的婚姻登记机构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数据库,婚姻登记信息还不能互相连通,这样就出现了个别人钻空子,在不同地方登记结婚的现象,从而为重婚提供了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丈夫或妻子发生重婚行为,而婚姻又难以挽救时,你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并且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当然,夫妻双方在婚姻中都应当自觉履行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扶助等各方面的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即使双方因为不可协调的矛盾需要离婚,亦应当好聚好散,妥善处理与前段婚姻的关系,在办理好离婚的各项手续后再重新开始新的婚姻生活,尽量把离婚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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