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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法院多元调解巧解精神病患者跳楼索赔案
发布时间:2012-08-22 15:37:20
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帅美琴)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运用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发动政府、医院、群众等各方力量,成功调解了一精神病患者跳楼索赔案。被告抚州市第三医院支付原告陈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2万元,宜黄县神岗乡政府另行补偿原告陈某人民币2.6万元。
江西省宜黄县神岗乡村民陈某,2007年起患上精神分裂症。2011年5月25日,因陈某病情发作,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民警和村委会干部,与陈某的亲属一道,将其送至抚州某医院住院治疗。 6月18日,院方通知陈某的亲属将其接回家。回家后,陈某的母亲认为其病情没有好转,次日上午,陈某又被其亲属送回医院。医院与陈某亲属就是否再次接收陈某入院治疗产生分歧,双方发生争执。在此期间,陈某听到亲属的谈话,受到刺激,便乘着陪同人员不注意,悄悄来到医院住院部七楼,破门而出,跳楼自杀。陈某亲属发现其丢失,便发动医生护士四处寻找。陈某经多方抢救虽捡回一命,但身上多处骨折,左小腿截肢。经鉴定,陈某身体损伤情况为:一处五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事发后,相关部门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监护人遂将抚州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34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深入宜黄县神岗乡原告家中与当地政府一起做原告家属工作,了解到原告幼年丧夫,家境贫寒,读书较少,成年后外出务工又受挫,一直未成家,精神长期压抑,现既患精神病还被截肢,生活异常艰难。原告母亲情绪十分激动认为医院拒绝患者回院治疗,就是推卸治病职责的过错行为。并且,被告作为精神病专业医院,对发病期患者的极端行为应当有职业判断能力,应当对患者采取防范措施,但被告疏于防范,应对陈某从住院部跳楼负责。 随后,法官又到医院做解法析理工作,开始医院方坚决不肯担责。他们认为,其与陈某没有医疗关系,亦没有收治陈某的义务,陈某跳楼自杀系其亲属未尽看管义务所致;并且陈某踢烂住院部7楼锁上的大门才得以跳楼,医院已采取应有防范措施,对其跳楼致伤不负任何责任。 最后,法官通运用多元纠纷调解机制,与乡政府一起多次做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以上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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