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孔萍)
车商未及时按合同约定为购车者代购车险,导致车辆受损后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8月2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决被告新干县昌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38900元。
2012年3月16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新干县昌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书》,约定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购车价为10.9 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公司附加服务为代为购买保险,代为上牌。当月23 日,李某向公司交付了首付款、保险费、上牌费用等6万元后,取得了雪佛兰克鲁兹轿车一辆。4月22日,李某驾驶该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38900元。事故发生后,李某通知公司要求保险理赔,公司方却称,由于事故发生时车辆未上户故未办保险,直至6月27日,该公司才代李某为该车办理了相关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6月27日至2013年6月26日。因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李某认为是因为昌隆公司的过失才导致理赔无法进行,故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公司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38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购车合同书》虽未对代为购买保险的时间和具体险种作出明确约定,但该公司作为汽车销售专业公司,应当明知购买保险是汽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之一,且公司在3月23日收取李某6万元中包含了代购保险费用,具备了代购保险的条件。故法院认定公司在将车辆交付给李某时就应当履行代为购买保险的义务。公司怠于代购保险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该车业公司赔偿李某的损失38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