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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两男子吃夜宵时帮朋友砍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4 09:51:25


     本网讯(通讯员 张石柱)   与朋友一起上街吃夜宵,看见另外一位朋友与人发生争执吃了亏,就悄悄到超市购买菜刀,将“欺负”自己朋友的人砍伤。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

    6月12日晚,付某和吴某来到铜鼓县柳林街夜宵摊吃夜宵。此时,付某和吴某听到不远处有人在大声争吵,喜欢凑热闹的付某循声来到吵闹现场,见是自己的朋友郑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即上前助阵与王某厮打起来,后被公安处警人员制止,并将付某带离现场。当晚,当付某得知自己的朋友郑某已经被打伤住院,对王某心生不满,遂到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并打电话给吴某,一起找到王某“协商”,要求王某赔偿自己朋友的全部损失并赔礼道歉,遭到拒绝后,吴某开始殴打王某,付某趁王某不注意,抽出藏在身上的菜刀对着王某连砍五刀,致王某轻伤乙级。后付某、吴某投案自首,并赔偿了王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吴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两被告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两被告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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