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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一元钱精神损失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08-24 11:33:26
本网讯(通讯员 张德金 罗兵)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别开生面的侵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为一元钱精神损失费对薄公堂,经法官以案释法,原告方提出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2011年12月初,原告大庆市某工厂工人李某,到被告银行处办理信用卡手续,原告递交申请信用卡相关资料,事后被告银行工作人员给原告打电话,称原告不符合办卡条件,原告要求将材料取回,但被告称原告资料丢失,因资料涉及原告个人私密材料,被告行为致使原告恐慌,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当庭质证、辩论,法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侵犯隐私权应同时满足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就本案而言,原告未提供被告将材料丢失的证据,被告未将原告申领信用卡材料返还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不存在过错;原告提交的材料中包含的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同时被告并未泄露原告个人信息;原告亦无物质和精神损害事实发生。故被告的行为不属侵犯隐私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官以案释法,使原告明白了法律和道理,被告方也承认自己工作上的不足之处,双方最后握手言和,收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效果。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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