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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三日撬盗两商店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4 11:04:34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两男子凌晨时分在街头四处溜达,行至无人处的临街门面时,便用钳剪剪烂铁枝进入门面盗窃财物,三日内撬盗了两门面。8月23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撬盗门面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二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明伙同他人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解放路一母婴店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剪剪烂窗子的铁枝,将两套组装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格为人民币5040元。事后,潘某明将盗得的电脑卖给被告人潘某初,潘某初在明知电脑是盗来的情况下,仍然以1200元的价格从潘某明手上购买了该两套组装电脑以自用。案发后,电脑已归还失主。3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明、潘某初共同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长春路一广告公司门面,潘某明用钳剪剪烂门面拉闸门的铁枝,由潘某明钻进门面内盗窃电脑,潘某初在门口放风并接应。后两人在门面内盗得电脑,照相机、手机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格为人民币557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明、潘某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潘某明参予盗窃两起,价值1061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潘某初参予盗窃一起,价值5578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初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的作案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以其参加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潘某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部份赃物已退还的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潘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被告人潘某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潘某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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